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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上午,云梦县隔蒲潭镇民工邱某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该镇司法所,拉着所长兼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马驹的手道谢:“多亏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帮助我解决了一块心病,讨回了公道啊!”
原来,2006年2月下旬,邻近的清明河乡一包工头陈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邱某,托他在附近请几位民工到陈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邱某立即介绍本村和附近村子的黄某等6位农民工与陈某见面。陈某与邱某和6位民工口头约定了工价:大工每日80元,小工每日50元,每月结算一次工资。如民工中途离开工地,返还工头预付押金。之后,陈某分四次向邱某预付押金1.35万元,邱某分给6位民工1.25万元,邱某实得押金1000元。2006年3月27日,邱某带这6位民工乘火车来到陈某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建筑工地开始做工。当年5月上旬,有4位民工因陈某未按约定结算工资,先后离开了工地。陈某担心民工都跑走了,自己预付民工的押金打了水漂,叫了几个当地混混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令邱某写下了“今借到陈××现金13500元”的借条,同时还强迫另2名民工写了各自的借条。同年6月下旬,邱某与剩下2名民工因陈某未结算工资也离开了陈某工地。2007年2月5日,陈某邀约五、六名青年将邱某骗至云梦县城关某旅社,强迫邱某打电话给其母亲还款5000元。2008年9月上旬,陈某聘请律师向云梦县人民法院起诉邱某,要求判令邱某立即给付尚欠陈某借款8500元。接到陈某起诉书的邱某在好心人的提醒下,找到隔蒲潭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马驹申请法律援助。马驹经过审查并请示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批准后,决定受理并承办此案。
马驹接受委托后,先后找了3名当时做工的民工进行了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理出了代理方案:一是邱某是受陈某的委托,代为介绍民工到陈某承包的工地做工,陈某给邱某的预付押金款,邱某已代为分发给民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存在邱某欠陈某借款的事实。二是陈某提交给法庭的邱某于2006年5月11日所写的借陈某现金13500元的借条,是陈某对邱某进行人身威胁,违背邱某真实意愿,强迫邱某所写借条,且内容不是邱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的规定,邱某写给陈某的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该借条应认定无效。三是陈某未按双方的口头约定每月履行工资结算义务,属违约行为,陈某应与邱某按实际做工日履行结算支付工资义务。邱某保留反诉陈某拖欠工资的权利。
开庭时,马驹通知3名民工出庭作证,摆事实,引法条,据理力争,与原告陈某及代理人律师进行了有理有节的辩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陈某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显得理屈词穷。休庭后,陈某担心自己败诉和邱某反诉他拖欠工资,主动找邱某要求和解。马驹及时与陈某及代理律师进行协调,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陈某主动撤回起诉,邱某放弃对陈某的反诉。至此,邱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律援助为邱某依法讨回了公道。
云梦县隔蒲潭法律援助工作站供稿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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