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纺厂女职工小霞,于2000年10月13日在云梦县某金融机构储蓄所办理了个人活期存折,进行存取款业务。2007年8月19日该存折余额为19087.51元。2007年8月26日,当小霞去存钱时,电脑显示,2007年8月25日,小霞存折上的19000元,在山西省运城市某储蓄所被异地取走,并支付取款手续费50元。小霞当即声明存折一直由自己保存,自己从未用该存折到外地办理过存取款业务,更未支取19000元。并向云梦县公安局报案。但是因为难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线索,案件一时难以侦破。2007年9月25日,王清霞向云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金融机构赔偿损失。 经庭审查明,2007年8月25日上午,在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某储蓄所,被人用伪造的存折,出示身份证,输入密码,取走了存折上的19000元。在庭审辨论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小霞对存折账号和密码泄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云梦县该金融机构对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储蓄所办理的该笔异地取款业务是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辨论。2007年11月27日,云梦县人民法院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储蓄机构应当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以及相关联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以由,判决被告云梦县该金融机构赔偿原告小霞存款损失。被告云梦县该金融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5月15日,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底, 云梦县该金融机构已按照法院判决,依法向小霞支付了19050元。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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