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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委有关部门,有关省直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要求,我们在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05年9月30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本目录不包括各种培训班收费。
二、截止2005年9月30日我省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自2005年10月1日起,国家和省取消和正式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收费目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收费票据,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各市、州财政和物价部门应根据本《收费目录》,编制和公布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五、各收费单位要根据本《收费目录》,及时对收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借举办培训班之名乱收费和搞其他不之风的通知》(鄂办文[2004]6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培训办班及其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办文[2003]48号)的规定,严格实行办班审批制度,按照“谁办班,谁出钱”的原则,强化培训办班的收费管理。按有关规定可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有关收费审批手续。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公安部门的收费项目“城市营运出租车车辆检验合格证工本费”。根据财综[2003]23号文的有关规定,各级公安部门在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时不得收取工本费。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