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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及年度检查制度
发表时间:2007-3-26 9:38:44
 
一、产权登记的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是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属地方各级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其它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资产产权关系的行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凡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设立后的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设立登记。
因机构改革,隶属关系改变等因素而发生国有资产变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对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换发为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申办单位必须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二)单位人员编制批文复印件。
(三)原先登记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四)在县技术监督局办理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提交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3、投出资产的清单,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单位产权发生变动的,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变动产权的文件;
2、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3、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4、因发生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脱钩改制,与债权银行,其他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及有关资产转让、划转等资料;
5、新增土地、房屋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重印件;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
坚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凡持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的9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年度检查登记。
 
四、资产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凡有以下情形的资产处置必须履行规范报审报批手续。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报损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局备案;二是、资产的产权转移,如拍卖、出售、转让、出租等,按云梦县产权交易办法执行;三是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填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经营,对原已投入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未申报审批的,在这次产权登记时必须严格认真填报,未填报的将视同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经营,财政部门要追缴全部所得收入,并视情况停拨单位预算经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所得收入应单立帐户,用作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四是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资产必须认真清产核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移交登记工作;五是其他需要审批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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