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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第1053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具有高等专科及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专业不限)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其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省级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核准后,可以免予相应科目的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3、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起止时间一般在各年度的4月上旬至4月中旬期间,每年度组织报名一次。我市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均设有报名点。 四、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另有专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