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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初始登记
发表时间:2007-3-21 11:16:06
[审批条件]
新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
[申报材料]
1、私产
a、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c、身份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d、三层(含三层)以上需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
2、公产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b.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c.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d.书面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原件、存复印件);
f.维修基金缴交证明(复印件)。
注:改建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审批程序]
承诺件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程序:(1)审查,(2)权属审核,(3)公告,(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3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3、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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