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unmeng.gov.cn 

中共云梦县委 | 云梦县人大 | 云梦县政府 | 云梦县政协 | 云梦县纪检委 |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服务 > 服务市民 > 公证 > 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公证条例
发表时间:2007-3-21 16:20:26
(<湖北省公证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1998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健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在社会生活和济活动中的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和经齐发展,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的公证工作。

  第三条 公证处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散销。

  第五条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必须由具备公证资格、持有公证员执业证、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进行。

  公证员应当依法公证,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证事项秘密。

  第七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的委托协议书;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

  (三)城镇房屋的买卖;

  (四)股票和债券承销、发行中的重大行为;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六)抵押贷款合同数额较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第八条 公证处可以办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币、贵重物品、担保物品和资金或者替代物、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

  (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物,使债务人无法按时交付的;

  (二) 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 债权人地址不明或者失踪、死亡、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而其他法定代理人不明,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者履行义务的;

  (四)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履行债务的。

  第九条 债务人在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公证处应当于出具提存公证书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或者通告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应持公证处的提存通知书或通告等有关证件,到公证处受领提存标的物。超过二十年未领取的提存物,由公证处上缴国库。

  第十条 经公证处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亲子认须、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签名、印鉴和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公证处可以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其住所办理。

  第十二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例外。

  第十三条 同一公证事项由同一公证处办理。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公证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国家规定的特殊公证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对该公证事项无争议;

  (三)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2005-2007 云梦政府网
云梦县人民政府主办 云梦县广电局电子传媒中心承制维护
网络实名:中国云梦  鄂ICP备06015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