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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离婚?
发表时间:2007-3-19 17:21:07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对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未达成书面协议;

  (三)男/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双方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缺男/女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六)男/女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七)男/女方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不一致及与本人情况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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