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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及审批程序
发表时间:2007-3-19 14:24:01

一、申办资格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办面向社会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自学助考以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但不得申办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2、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审批机关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审批权限

  1、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学前教育、小学、初中、自学助考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2、在本市范围内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历教育的,由举办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

  3、在本市钟祥市、京山县境内申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民办教育机构的分别由钟祥市、京山县教育局受理和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审批程序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发给《民办教育办学审批表》,举办者填写后送交教育行政主管机关。

  2、评估。对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审核。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申请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评估意见书》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核实。

  4、批准。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发证。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向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6、注册。举办者凭《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到公安机关办理刻章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7、公告。主管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公告。

  六、审批时限

  1、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中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主管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主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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