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应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和流入地县乡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本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流出、流入就学情况。
2、在云梦县辖区暂住的外地市流动儿童少年,其监护人应送其在流入地就近短期借读(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凡需要短期借读(包括中途插班)的流动儿童少年,应由其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接受短期借读,并由接收短期借读的学校建立短期借读学生临时学籍档案,实行单独注册与统计。借读时间超过两年的,学校应及时为其申请正式注册,办理正式学籍。短期借读学生学籍簿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已建立的短期借读学生临时学籍档案准予学生带回原籍学校。流动儿童少年若在流入地借读学校读完小学、初中,可以就地毕业和升学。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持临时学籍短期借读的学生,在云梦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年报中应单列统计上报。凡在云梦县范围内学校借读时间超过两年,并正式注册办有学籍档案的流动儿童少年,不按此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