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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申报条件及程序
发表时间:2007-3-26 9:03:55
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国内旅行社申报一次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1、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 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5、 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二、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设立申请书;
2、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旅行社章程;
4、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5、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 经营场所证明;
7、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三、审批原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1、 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2、 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 具备上述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 申请人应具备上述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2、 持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核书”的复印件及上述应提交的各项文件,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3、 将正确填写的“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连同上述应提交的文件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6、 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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