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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
发表时间:2007-3-21 14:59:57
[审批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并被鉴定合格,但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除外;
6、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的。
[申报材料]
1、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3、身份、户籍和学历证明;
4、健康状况证明;
5、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关系(退休、失业、劳动手册等)证明;
6、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7、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免予实习的证明);
8、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聘用合同;
9、有原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公安局)政审材料。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
2、公证律师管理科初审,分管领导审签上报。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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