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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发表时间:2007-3-21 15:02:10
[审批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2、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3、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
4、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5、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6、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
3、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
4、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
6、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7、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
2、公证律师管理科初审,分管领导审签上报。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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