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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发表时间:2007-3-21 16:1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湖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    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并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律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

  第五条    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实、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促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为己任。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律师应当品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隐私。

  第十条    律师应当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律师有义务按照省律师协会制定的继续教育计划进行业务学习与交流,以同行业中最高专业水准为执业目标和职业追求。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关注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通过高水平的执业活动促进法律的实施与完善,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第三章 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    领取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有义务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第十六条   新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执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誓词如下:我自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第十七条    律师出庭应当着律师袍,不得佩戴过多的饰物。

  第十八条    律师出庭前不得饮酒。在法庭上应举止端庄,态度谦和。

  第十九条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他人作伪证;律师不得阻止证人提供证据或出庭作证。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故意曲解事实和证据,不得断言那些显然毫无根据的事情为事实。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在提问或陈述时使用对证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侮辱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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