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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用户须知
发表时间:2007-3-26 11:15:07
一、 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改拆、维修燃气设施和管道燃气热水器或工业燃气设备的,应当向管道经营单位提出申请。
二、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用气规定:
1、 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合同,执行燃气供应单位依据法律、法制规定的安全用气规定,做到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自觉接受燃气供应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2、 禁止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和设施,不得在卧室内使用直接燃烧的燃气用具,不得同室存放两个实瓶或两种燃料。
3、 严禁擅自拆修、改、迁、动、装、修燃气管道、设施和表具,发现漏气等应及时报告燃气经营单位。
4、 不得私自改变用气性质,不得擅自抽取或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5、 严禁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6、 法律、法制、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主动按时到指定点缴纳气费。逾期不缴气费的用户,经营单位每日按应缴气费额的3‰加收滞纳金(民用户);逾90日不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单位可停止供气,并依法追回欠款。用户需要恢复供气的,应发重新向经营单位提出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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