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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发表时间:2007-3-19 11:14:36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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