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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婚生育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
(三)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而生育的;
(四)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期而生育的;
(五)生育第三个(不含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是多胞胎;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
(七)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
(八)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
(九)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