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unmeng.gov.cn 

中共云梦县委 | 云梦县人大 | 云梦县政府 | 云梦县政协 | 云梦县纪检委 |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服务 > 服务市民 > 生育 > 问题解答 > 正文
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将按照哪些规定进行处理?
发表时间:2007-3-19 11:18:28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农村村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第(一)项、第(二)项中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2005-2007 云梦政府网
云梦县人民政府主办 云梦县广电局电子传媒中心承制维护
网络实名:中国云梦  鄂ICP备06015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