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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3-19 11:03:50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2005年2月至4月)

  1、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要坚决开除,该吊销执业证书的要坚决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地对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对2003年1月以来已处理的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过轻的,要坚决处理到位。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

  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包括制定和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要责成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将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举措,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由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同时,要加强省、市、县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专项整治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严禁发生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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