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哪些优待?
(一)进入各类公园(不包括园中园)、风景区,参观游览文物景点,门票实行半 价优惠;7时以前进入公园、风景区锻炼免费。
(二)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景点参观,门票实行半价 优惠;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免费参观。
(三)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放映电影、 录像,举行体育比赛和表演节目(全运会和国际性比赛除外)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 纳限度的条件下,白天实行半价优惠。
(四)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 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 疗等服务。
(五)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六)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 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七)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母婴 专设的候车室候车;没有为老年人、母婴专设候车室的车站,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 人专座。
(八)凭《武汉老年人优待证》可以在水上客运码头优先购票、优先进候船室、优 先托运行李、优先上下船。
(九)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 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其他社会性集资。
(十)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 发电报、打电话的服务;有条件的邮政、电信部门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 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地方税务部门对老年人开办企业 的,从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十二)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优先 受理、审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亦可以请求缓交或者减免。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 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 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十三)城镇老年人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农 村老年人死亡后,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给予适当的丧葬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