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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发表时间:2007-3-20 9:28:24
[审批条件]
具有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
2、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3、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5、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设有病床且不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
2、申报材料缺少的。

[申报材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和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计划表(3份);
(五)医疗机构授予医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正式文件(或复印件);
(六)上交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及上年度购用计划表。

[审批程序]
1、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规定的全部材料)。
2、市卫生局医政科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
3、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由窗口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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