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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发表时间:2007-3-23 9:58:27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申报材料:

    (一)由申请人交验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半身正面免冠二寸照片;

    (三)提交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在行政审批中心出入境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三)制作证件,发证。

      收费标准: 根据不同的签证和居留许可类别、不同国籍,按照对等的原则收取相应的费用,(计价格[2003]392号)

      实施机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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