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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7-3-27 10:45: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国有资产产权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二)有与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较为完善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由设立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出资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国有投资机构尚未建立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作为出让主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制度。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权,也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下列产权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出让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其他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和招标转让;

  (二)拍卖;

  (三)出资收购;

  (四)有偿兼并;

  (五)融资租赁;

  (六)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当符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向交易机构进行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文件;

  (六)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到出让方的委托申请和有关文件后,对交易标的物及相关文件要进行认真的核查,符合交易条 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前,出让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核或备案后,到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成交合同,并可办理公证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凭成交合同签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转让双方凭合同和《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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