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壮大乡镇财政,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分税制的有关政策和效益财政的总体思路,对加强我省乡镇财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财政建设的认识。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一级财政,也是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基础,担负差为国家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各项资金、促进乡镇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十多年来,我省乡镇财政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健全和完善。但目前也面临差许多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乡镇财政面临的形势,深入研究所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巩固乡镇财政。各级政府要从发展全省农村经济、巩固农村政权的高度,进一步关心、重视和支持乡镇财政建设,将乡镇财政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个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通力支持乡镇财政工作。
二、大力支持发展乡镇经济,加强财源建设。各地要作出长远规划和各时期工作的具体安排,明确奋斗目标,包括乡镇财政收入分档规划目标、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及相关措施,逐步形成具有后劲和活力的财源结构。特别是要大力开展乡镇财政收入“13581”晋档升级工程,支持不同档次乡镇财政收入分别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已过千万的乡镇要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对收入晋档的地方,各级政府对下可以适当给予专项奖励。
在财源培植上,要突破性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各类批发市场;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因地制宜。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在每年乡镇培植一批有质量、有规模、有效益的乡镇企业、多种经营基地。同时要注重扶持发展村级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通过财源建设,进一步加速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乡镇财力。
三、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继续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放权、加强乡镇政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1992〕13号),按分税制的改革方向,本着公平、效率的原则,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合理划分收支,将属于乡镇的收支职责留给乡镇,使乡镇财政真正成为一级实体性财政。
(一)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入,完善乡镇财政收入体系。乡镇财政收入要按分税制要求设本级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上级固定收入。留归地方的各项财政收入要尽可能地划给乡镇,要赋予乡镇政府承担职责所必要的财权。
(二)规范乡镇财政支出。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与乡镇政府事权相关的财政支出应继续下放给乡镇,上级政府及各部门不得随便要求将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事权及财权收归县市直接管理,各县市要将应由乡镇财政支出的项目下放给乡镇管理。对重大政策性增支的出台,要充分考虑乡镇承受能力,县市对乡镇重大增支要按政策规定适当分担,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对乡镇财力的综合管理职能。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并对乡镇各部门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特别是对各项政策性收入,乡镇政府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乡镇财政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
(四)县市要在综合考虑乡镇收支基数及其他相关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形式力求简明,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财政体制,上交乡镇一般采取定额或递增包干上交的体制,补贴乡镇采取定额补贴或补贴递减的体制,并保持体制相对稳定,不能再回到统收统支的体制上。在条件成熟时,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逐步向分税制体制过渡。
四、因地制宜地推进乡镇国库建设。各地一定要用长远的眼光,稳定和巩固乡镇国库,不搞一刀切,对财政收入规模过小的部分贫困地区乡镇,可以等条件成熟后再建。乡镇国库要继续实行财政和人民银行业务上的双重领导,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分的收入级次入库。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保证汇路畅通,正确报解。乡镇国库要走出只核算乡镇级财政收入的圈子,进一步扩展职能,核算中央、省市县乡各级财政收入,并按征收机关、按收入级次、按收入来源地核算清楚和加以反馈;要认真履行按财政体制正确报划财政收入的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