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2000年3月31日
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海关有关税收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相关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海关部门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税务部门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谈判与磋商等职能。
2、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原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全省彩票市场管理、彩票发行额度及发行方案审批和彩票资金分配的监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各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直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财政厅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省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级与市州、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拨款和省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负责全省农业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法规制度的拟定及其省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拟定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六)参与全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七)组织协调全省国债发行、兑付和宣传工作;监管全省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货款协定、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