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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梦县委 云梦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07-3-27 10:38:59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县外客商来云梦投资置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结合云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县外客商”,系指云梦境外包括国内外的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云梦籍在外工作人员回家乡投资置业者,视同县外客商。  

      第二条 县外客商来云梦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兼并、租赁、收购本县企业产权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均受法律保护,并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县外客商投资领域不受限制。重点鼓励县外客商参与本县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承包、租赁、兼并、收购以及参股合营;成片开发“四荒”(荒山、荒水、荒坡、荒滩),兴办开发性农业、畜牧、水产等各类企业;投资兴建水电、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办出口创汇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条 对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一) 县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征收后,按比例由财政列支给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头两年等额列支,第三至第五年列支50%,五年后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大小,每年给予适当奖励。  

     (二) 县外客商将从其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的,由县财政按其税后利润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等额资金列支,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 县外客商独资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由县财政列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数额的50%用于发展;利用“四荒”搞生态农业或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由县财政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数额列支三年支持其生产,第四、第五年由县财政按缴纳数额列支50%,五年后根据其对县财政贡献大小每年由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四) 县外客商投资兴办商贸企业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对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推迟一年征收。  

      (五) 县外客商从事成片旧城改造的,其建筑营业税、房屋销售营业税、契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由财政列支50%给予奖励。  

      (六) 对县外客商投资兴办的出口创汇企业,由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及时办理退税。        (七) 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县乡财政部门按其纳税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年新增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5%给予奖励。  

       (八) 县外客商新办企业的增值税依率计征,对年缴纳增值税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县财政按地方留成的50%对该企业无偿投资,连续执行五年。  

        (九)县外客商在我县境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十)县外客商投资交通、市政、旅游景点开发以及微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征收后,由县财政等额列支。

         第五条 对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优惠。 

         (一) 对县外客商投资的企业依法应办理的各种证照,相关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规费,不得多收或变相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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