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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政府关于印发《云梦县城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3-20 8:56:55

云梦县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05]7号

 



云梦县政府关于印发《云梦县城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到政府各部门:

       《云梦县城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云梦县城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规划,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城规划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区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建制镇规划区由镇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  县建设局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审查和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件。


第二章  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五条  城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县城区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区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详细规划(含中心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城镇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镇规划。
第六条  城镇规划的审批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县城区总体规划报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区的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中心村规划,必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区主干道临街面建筑、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沿316国道、汉宜公路、云应公路、孝襄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编制规划,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区规划区内的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县城区详细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划的原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章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九条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
第十条  在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环境、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旧区改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镇容量,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依法保留绿地和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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