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政府关于印发《云梦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到政府各部门:
《云梦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云梦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美化城市,改善环境,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县城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区绿化工作。在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区园林绿化规划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六条 城区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
(一)城区新建居住区绿化用地,应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老城区改建单位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二)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城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
(四)城区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地面积一次性向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在审核用地面积时,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所缺面积绿化的造价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老城区的单项建设项目,无法安排绿化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按省物价、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区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区的公共绿化、防护林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相关社区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区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