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区绿地。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公园、游园、行道树及干道树绿化带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备。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区树木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城区古树名木,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处理; (五)损坏城区绿化设施,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两倍的罚款; (六)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责令建设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所欠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城区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依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城区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