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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政府关于印发《云梦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3-20 8:58:37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区绿地。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公园、游园、行道树及干道树绿化带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备。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区树木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城区古树名木,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处理;
(五)损坏城区绿化设施,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两倍的罚款;
(六)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责令建设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所欠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城区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依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城区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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