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规〔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65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湖北省云梦县现辖行政区域内城关镇、义堂镇、隔蒲潭镇、清明河乡四乡镇。
第四条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凡从事云梦鱼面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以及对云梦鱼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云梦县人民政府成立云梦县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办公地点设在县质监局,负责对申请使用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查、发放标志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云梦县人民政府,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七条云梦鱼面专用标志的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云梦鱼面专用标志的,应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一式五份):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乡镇政府出具的原料产地及生产场所证明;
(六)产品包装标识样本;
(七)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九条保护办对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申请,组织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云梦鱼面”文字组成。
第十一条专用标志由保护办指定的具有印刷资质和印刷能力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年应向保护办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三章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云梦鱼面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云梦鱼面专用标志;
(二)使用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县人民政府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专用标志使用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标志,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生产和加工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65号公告所公布的云梦鱼面质量技术要求和配套的云梦鱼面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建立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在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县保护办、县质监局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准使用云梦鱼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云梦鱼面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保护办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以外地产品冒充云梦鱼面或以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云梦鱼面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
主题词:经济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