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云梦县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63号
为了保证云梦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费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缴款人缴款及资金结算程序和行为,现就中心收费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资金收缴。所有进入中心的收费委托中国银行云梦县支行文化分理处(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办理。中心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办法,中心窗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出《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持《缴款通知单》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向缴款人开出相关的财政或税务统一票据,缴款人凭缴款票据第二联(收据联)和《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回执联)回到原窗口办理审批事项。 二、加强票据管理。县直单位所用票据,由代收银行定期到县财政部门领取,票据用完后,应及时到县财政部门核销;垂直单位及县直经营性单位所用票据,按原有管理办法领取后由代收银行使用,票据用完后,代收银行直接与单位进行对账、核销。代收银行对所有票据要指定专人专账管理,分类核销,坚决杜绝交叉使用、转借票据。 三、明确账户设置。县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设立财政专户。各单位所有收入统一缴存财政专户。禁止各单位设立银行收入帐户或过渡帐户。 四、规范资金结算。中心所有收费资金由代收银行收取后,必须于当日缴入财政专户。代收银行每日按各单位收缴情况进行资金分类,编制日报单,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和中心综合业务科。有关具体问题严格按照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云梦支行《关于收费罚款纳入定点代收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云财综字[1997]80号)执行。代收银行、各单位和财政局每月月底相互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五、严格支出管理。县直单位(含经营性单位)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后,其支出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垂直部门需用款时,由用款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每月分两次从财政专户拨付或直接划到指定账户,不征收调节金。 六、强化纪律保证。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收费结算的有关规定,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各项管理工作。对拒不执行收缴分离规定,搞“双轨运行”,违反票据和账户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资金结算程序和支出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云梦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发[2000]31号)以及云梦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