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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局 县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发表时间:2008-9-12 11:29:57

县监察局 县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孝感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云监察发〔20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孝感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云梦县监察局
 云梦县行政服务中心
2007年11月25日

 

  孝感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孝感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纳入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的市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监察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电子监察室,作为开展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和处理网上投诉等电子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电子监察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市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
        (二)监督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市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对审批行为的网上投诉;
        (五)组织实施对审批行为的绩效评估;
    (六)收集行政审批资料、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审批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整体超过承诺期限的;
   (三)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虽整体未超过承诺期限但环节超时的;
   (四)初审单位超过承诺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审批机关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七)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八)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九)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十)不按规定向申请人颁发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一)其他违规审批行为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 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登录上网审批的;
   (二)应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在中心办理,存在"双轨运行"的;
   (三)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四)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五)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不予审批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八)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审批而没有根据听证结果审批的;
   (九)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审批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审批的; 
   (十)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审批而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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