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05]8号
云梦县政府关于印发《云梦县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到政府各部门:
《云梦县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云梦县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创造优良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公安、卫生、工商、交通、广电、电信、电力、环保、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的责任和义务。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建筑物和设施的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 城市的临街建筑产权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安装霓虹灯、轮廓灯和射灯。重大节日、庆典和会议期间,夜间应开灯亮化。 第九条 城市临街的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店等必须严格执行“门前四包”(包安全秩序、包卫生达标、包绿化美化、包道路硬化)责任制,确保市容美观、整洁。 第十条 城市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广告牌、标牌规范,无缺字、漏字,用字规范。不准设摊外摊和店外店,不准在建设路、曲阳路占道经营,不准上路拉客和使用喇叭喊叫招揽生意,不准在门前的树枝上牵挂物品和在绿化带上放置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