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城市的所有施工工地现场应当文明施工。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围布或围墙(高1.8m—2m);建筑材料应堆放整齐;禁止利用道路搅拌沙浆、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所产生的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对破损、坑洼的道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修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属列养路,须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因挖掘道路可能造成交通中断的,须报请县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确定车辆临时通行线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和进行其它影响市容、交通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十四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墙面广告、画廊、橱窗等必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必须健康,文字用语规范,外型整洁美观,并定期维护、油饰和更换。 节日庆典活动中设置、悬挂的临时性临街标语牌、横幅、条幅等宣传设施,必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活动期内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活动结束后必须立即清除。 不准在建筑物、电杆、树木、交通护栏等物体上乱写、乱画、乱涂、乱贴、乱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物品等,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宣传车进行商业性促销或庆典活动,必须符合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在城市中进行栽培、整修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树干、弃物,作业者必须及时清除,保持其场地整洁、美观。城市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应当整齐有序,不准乱拉乱接,影响市容。 第十六条 驶入城市的机动车辆,外表须整洁完好。各类机动车必须到指定的停靠点整齐停放,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和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定点停靠,不得乱停乱靠。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均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街道、车站、广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主要道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乱抛各种垃圾、污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准将室内的垃圾扫入街道,经营车辆冲洗的站(点)必须到规定的地方作业。 第十九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环卫管理部门和社区分级管理。 县环卫所负责城区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社区保洁员负责辖区小街小巷、居民住宅的清扫保洁。 城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由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必须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定期消 毒除害。 各类摊点,必须备有清扫工具和配有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并对周围的环境自行清扫保洁。城市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并按规定时间送至指定地点和垃圾池中。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鞭区范围内燃放鞭炮、烟花。出殡车经过城区时,严禁抛撒或焚烧冥币、纸钱等丧葬品。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饮食行业的门店、摊点、副食品经销店,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生产经营场地内外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要配备防鼠、防尘、防蝇设施及垃圾容器。不准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饮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