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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优惠。
(一) 对县外客商投资的企业依法应办理的各种证照,相关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规费,不得多收或变相多收。
(二) 对县外客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的一律免收。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项目有调节幅度的,按不高于下限的标准收取。
(三) 县外客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和通讯等配套设施,相关部门要根据投资性质,按总造价给予20%以上的优惠。建设阶段工地建设临时安装用电、用水设施,相关部门只收取材料费和必需的劳务成本费。
(四) 对县外客商兼并、收购我县企业,免收土地过户费、房屋产权过户费。因产权交易发生的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注册会计师评估鉴定、交易中介等一切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征,其中50%可经县政府批准返还给县外客商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年租制。
(五) 县外客商整体购买我县特困企业而且出售企业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可享受中共云梦县委[2001]2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六) 县外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用地,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凡属兴办社会公益项目的,还可以在县级审批权限内按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用地。
(七) 凡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兴办工业企业的,可享受同类区域土地基准价20%的优惠。
(八) 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3000万元以上的,由云梦方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供独资或合资企业在经营期内无偿使用(土地使用者只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对县外客商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可以采取“一项一策”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招商办,地点设在县项目办),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招商办主任,县项目办主任兼招商办常务副主任。县招商办代表县政府行使职权,对整个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工作进行管理和服务。建立与县外客商定期恳谈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依法保护县外客商的合法权益。
(一) 由县招商办和收费管理部门对县外客商统一制发保护卡,明确注明外地客商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县外客商凭卡可以抵制各种卡外收费。
(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县外客商投资企业收取政策以外的集资和赞助;禁止变相向县外客商投资企业转嫁经济负担;禁止强迫要求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参与评比、升级、鉴定、达标等活动;禁止向县外客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处罚,确须检查和处罚的,必须先报县政府批准。
(三) 对县外客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予重点保护。凡县外客商遭受非法侵犯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司法部门从速立案查处。对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或没有依法作出正确处理的,人大依法进行监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渎职、违纪及违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