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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梦县委 云梦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07-3-26 16:43:31

         (四) 充分尊重和理解县外客商的生活习惯。未经批准,县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查房、查夜为名侵犯县外客商人身权利,不得随意处罚县外客商 。

            (五)县外客商购房、购物、供水、供电、家属子女入学、就业与县内居民同等对待。

      第九条 县外客商投资企业按劳动法规自主决定劳动用工数量和方式,自主招聘、任用、管理、解聘劳动用工。对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以规定比例的企业,享受国家和湖北省政府关于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为县外客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 对县外客商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办证、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实行定期集中办理,一个机构对外,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如无特殊情况,手续齐备的,必须在受理后7日内办完县内一切手续,县招商办负责作好衔接和督办工作。 

             (二) 县外客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应承担的各项收费,由县招商办和相关单位按年度一次性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并填法收费卡。县外客商企业凭收费卡按规定时间到县财政部门在各金融机构设立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代办点”统一缴纳。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到县外客商投资企业直接收费。 

              (三) 对县外客商投资的重点企业实行封闭管理,由县公安局、监察局联合颁发保护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法定工作职责需要进入挂牌保护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应出示证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 

              (一) 建立项目开发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一是从财政供给人头经费中每人每年提取12元;二是由县财政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3%;三是通过其他办法融资、筹资。三项资金并入基金专户储存,用于弥补重点项目前期费用不足。 

              (二)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奖励基金。由县财政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5%作为资金来源,专户储存。 

               (三)分年度评比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人,对贡献大的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对为我县引进各类资金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相应奖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1、引进无偿资金的,内资(县外资金,下同)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奖励;外资(含港、澳、台资金,下同)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奖励。  2、引进有偿资金(不含银行信贷资金)的,属于无息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奖励;属于低息资金(指年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内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外资按引进资金的1%奖励。  3、引进银信资金的,按引进银行认定资金金额的0.2%奖励。  4、引进项目的,按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不含县内配套投入)的1%予以奖励。  5、引进资金在我县使用一年、引进项目在竣工投产并产生效益后兑现奖励,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奖励基金专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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