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07〕15号
云梦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规定,结合云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编制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储备。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驻云中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会同招投标主管部门发布招投标信息,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项目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含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国家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