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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8-13 16:48:54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8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筑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城区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禁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工程竣工后,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城区城镇人均居住建筑面积60%以下; 

  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对象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必须如实填写《云梦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书面证明材料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三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15天。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及申请时间顺序等因素,实行轮候制度,并接受监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有效的审核文件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核准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上缴同级财政,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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