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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8-13 16:48:54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被拆迁人销售。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数量小于实际供应数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具体销售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住户按规定缴纳住房维修基金。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依法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未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用于出租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其他需要经济适用住房且具有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的差额。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购房时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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